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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演变
发布者:行政人事部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

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演变

        在如今各地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环境下,对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与传统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除了设计发包模式出现变化以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承包人报价方式从“工程量清单”标价到“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报价的转变。上述转变简化了建设工程实施管理路径,也给发包人对项目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如今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中出现的有关建设投资不利于控制、工程总承包合同对风险分担不明晰、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审核时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建设单位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同时,也在实际探索中不断调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价格形式,以此来减少或化解新模式下已经产生或预期产生的风险。以下笔者将从国家和地方推行发展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政策文件入手,探讨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演变过程,供读者参考。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形式

       无论是江苏省招标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还是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江苏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20〕5号)、《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2020〕第27号),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形式均主要推荐“总价合同”,并要求“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即基本上属于“总价包干”形式。但纵观各文件可以发现,从建市规〔2019〕12号文开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明确为“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却并未强制要求采用总价合同。

       在发包时点方面,除政府投资项目被建市规〔2019〕12号文第七条原则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后发包以外,其他项目的建设单位大多选择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阶段实施工程总承包,但因此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随附的《发包人要求》受客观因素制约而仅能简单表述,在传统施工总承包的发包模式思维惯性下,在合同中约定限额总价或按实结算后按照中标费率下浮成为仅剩的选择,而最终形成的总价除要求不超中标价以外,已与承包人中标的合同签约价格无太大直接关系。

       基于上述因素,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投资与收益的诉求差异造成所谓“合作趋同”的目标很难通过友好合作方式实现,发包人在承包人趋利的基本诉求条件下而不得不放弃固定总价形式、转而将工程费用转向传统模式(清单组价),尽量预先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更多纠纷的可能。

工程总承包模式各阶段关键资料及价款流转示意图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常用形式

      在实际项目案例中,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经常采用“工程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工程费采用固定费率”的复合形式。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对工程总承包价格清单构成及合同形式的演变,目前对于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常用的形式选择及对比详见下表。

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常用形式选择对比表

序号

费用组成

合同形式

形式说明

对比和建议

1

工程设计费

固定总价

1.承包人中标价(签约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

2.发包人在设计发包范围(或《发包人要求》)之外要求增加设计工作的可以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其余情况不再调整,由承包人承担风险。

1.建议承包人应视项目投资体量、发包阶段设计标准明确程度选择合适的价格形式;

2.选择固定总价包干时,应保证对于发包的各阶段设计工作范围、对应工作量占比以及包干的费用范围清晰而完整。

固定单价(费率)

承包人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款,其与暂定投资额或暂定建筑面积相关联;结算时根据关联指标审定后确定最终价款。

2

建安工程费

固定总价

1.承包人中标价(签约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

2.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条件下、完成发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发包人要求》中的各项指标要求;

3.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价格变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选择固定总价时应对《发包人要求》进行全方位、细致化表述;

2.一般而言发包人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标准、设计审查规定,并明确要求本阶段造价不得高于上阶段审定造价(如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否则应调整设计标准直至满足要求);

3.限额总价下施工图预算审核会带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大量沟通成本,且承包人配合程度将直接影响项目实施进展,建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不配合施工图预算审核的约束条款。

固定下浮率

1.承包人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款,中标条件为中标价与控制价之间的下浮率;

2.施工图设计图审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按投标费率下浮后通常作为进款支付依据;

3.结算时按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组价,经审核后按中标费率下浮后作为最终结算价。

限额总价

1.承包人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款,中标条件为中标价格与控制价之间的下浮率;

2.施工图经图审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按投标费率下浮后与投标总价比较,取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进款支付依据;

3.结算时按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组价,经审核后按中标费率下浮后与投标总价进行比较,取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最终结算价。

3

设备购置费

按实计价

采用招标或双方共同询价的方式,按实际价格计入体系,不再考虑下浮。

常规项目一般不考虑单列设备购置费。

4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固定总价

双方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对应的相关费用。

纳入范围的工作内容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违反有关标段的强制性发包规定。

5

暂列金额

固定总价

根据项目情况预估,并且不作为进行投标竞争的组项。

由发包人根据情况确定和使用,用于冲抵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的资金缺口。

三、总结体会

        从国家推荐总价合同形式、到目前实例中常用的限额总价、费率下浮等形式,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演变主要还是受参与各方对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际项目需要的影响而产生。面对工程总承包推进大趋势,建设单位需要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精细化程度,以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力求对项目实施目标呈现较为清晰的认识,并通过《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清晰约定双方责权利和风险分担细则,扬长避短、实现工程总承包模式优势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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