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5.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文链接: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5/content_5388798.htm